史配玉律师
被告建筑公司在南阳宛城区承接路网市政改造工程,向我方当事人采购混凝土。2023年5月,原告按约分批次供货,合计货款53401.6元,有发货单、村委会证明及村支书出庭作证,证据充分。... 查看详情 >>
我的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9日出借款项,对方出具15万元借条,约定借期2个月、月息7分且利息提前扣除。按借条约定预扣2个月利息21000元后,当事人实际交付129...我的当事... 查看详情 >>
我的当事人(女方)在2016到2021年期间,因为对方资金周转,把自己两张信用卡借给男方使用。后来双方对账确认,男方总共透支刷卡28277元,加上当事人帮忙垫付的信用卡手续费等,一... 查看详情 >>
案件里,袁先生和杜先生本是战友关系,杜先生承包工地后邀请袁先生帮忙务工,期间不仅向袁先生借钱,还让袁先生为工地垫付了物资、设备配件等相关费用。事后杜先生拖欠款项不还,袁先生多次催要... 查看详情 >>
我的委托人是从事钢板加工的经营者,2020年5月,被告从委托人处采购已加工钢板,累计欠付货款52424元。被告虽分多次支付部分款项,但经双方对账并给予优惠后,仍有14800元尾款长... 查看详情 >>